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遵循哪些程序?

作者:佛山律师 时间:2024-05-01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有效的期限内发现了其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法定依据并且有确切的证据的;以及依法应处较低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有以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当场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处罚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当事人的救济办法、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