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被拆,究竟谁是强拆主体?

作者:佛山律师 时间:2024-05-03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1、对厂房强拆是否违法要看是否符合强拆的程序和条件而定。
2、如果违章建筑的检察人员发现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当立即责令停工。
3、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直辖市、县(市)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拆除人员应当携带拆除文件。直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检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调查,确定为违建后应立即拆除。
4、尚未构成被拆除标准的,违建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建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补办申请执照。未遵守有关规定或者未在期限内办理许可证申请手续的,由直辖市、县(市)建设主管机关进行拆除。
5、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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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
2、按拆下来的建筑构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为毁坏性拆除和拆卸;
3、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间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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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
2、按拆下来的建筑构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为毁坏性拆除和拆卸;
3、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间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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